注销和清算是什么关系?
注销和清算,应该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了,通常来说,注销前的企业都需要先进行清算。这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注销就需要清算,只要清算了就肯定会注销呢?大部分情况是这样的。但话不能说满了,因为有的时候会出现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注销但不清算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大家知道针对重组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法。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只要重组中有企业注销了是一定要清算的。
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则并非如此,即使被合并公司,或者原公司注销了,也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注销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转移到了存续企业中,不需要马上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留待以后再缴纳。这也是它为什么称之为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另外一种注销不清算的情形是,如果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区迁移,在原注册地注销了,在新地点重新登记。这种情况也不需要清算,因为这个纳税主体并没有灭失,依然是存在的,所以这个时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程序。
但要注意,注销前一定要清税,也就是截止注销前该缴纳的税款都必须足额缴纳。清算和清税并不是一个概念,这里需要区分。另外还需要注意是必须是境内迁移,如果企业是迁移到境外了,比如香港,那就需要按照程序要进行清算再注销。
清算但不注销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产生的原因是,如果一个公司要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成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这时候,即使这个公司并不注销,但它也需要清算,因为它从一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变成了一个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从有限义务变成了无限义务,即使这个企业主体不注销,但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还是需要清算一下的。
除了上述的例外情况,注销和清算会产生分离,其他的时候,只要注销就需要请算,只要不注销就不用清算,这样一梳理,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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